5月17日,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網站發(fā)布《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〈娛樂場所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“《決定》),將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規(guī)定的學校、幼兒園周圍”,第二款修改為“娛樂場所與學校、幼兒園、醫(yī)院、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規(guī)定”。

《決定》指出,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“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,標志應當注明舉報電話”。
關鍵詞: 保護未成年人 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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