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工信部召開行政指導會,規范電商平臺短信營銷行為。會議要求,電商平臺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糾零售、金融等相關產品的短信營銷行為,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。

筆者在本年度的“雙十一”大促來臨之前已經收到了多條營銷短信,多家曾經有過網購記錄的網店發送了“雙十一”優惠政策的短信。面對狂轟濫炸的營銷短信,筆者很無奈,大部分營銷短信選擇直接刪除,極少數選擇回復退訂短信。
從法律角度說,電商平臺或網店賣家未經用戶同意,擅自給用戶發送營銷短信,違反了法律法規,損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,屬于一種違法侵權行為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“以電話、短信、即時通訊工具、電子郵件、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”行為。《廣告法》第四十三條規定: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,不得向其住宅、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,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。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,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,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。”《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規定:“短信息服務提供者、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,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。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,應當停止向其發送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、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,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、頻次和期限等信息。用戶未回復的,視為不同意接收。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,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。”
雖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擅自發送營銷短信,但營銷短信仍然泛濫成災,甚至呈現再次抬頭上升態勢,惹人煩,討人厭。造成這種局面,歸根結底是執法不力,違法成本過低,對商家根本起不到任何的震懾作用。
按照《廣告法》的規定,違反規定發送廣告的,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盡管相關部門一次又一次重申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發送營銷短信,但用戶收到營銷短信后通過什么渠道、途徑舉報、維權,相關部門卻沒有清晰地說明過,讓消費者不知道如何以低成本方式維權,總不能因為收到了一條營銷短信上法院打官司。退一步說,即便商家因擅自發送營銷短信被查處了,現有處罰力度也不足以讓商家感到“痛”。
數字時代,安寧不被侵擾、隱私不被侵害,是普通消費者的基本權利。遏制營銷短信泛濫,關鍵還是要強化監管,提高發送營銷短信的違法成本。針對這個問題,筆者認為,一方面,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,這需要市場監管、工信等職能部門聯合執法;另一方面,完善法律法規,提高懲罰力度,除了提高罰款標準外,還要針對問題嚴重情況,對涉事網店予以封號等處罰,徹底斬斷營銷短信利益鏈,讓獲益者均傷筋動骨,倒逼電商平臺、電信運營商、賣家壓實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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